作者:admin人气:0更新:2025-11-08 10:30:11
尊敬的来信人:
您好。您的来信收悉,现向您回复如下:
根据《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契税若干政策执行问题的公告》(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7号)规定,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国家的相关规定征收房地产,被征收的个人重新承受房屋,适用以下契税减免规定。1.以产权调换方式承受一处或一处以上房屋,不补价差的免征契税;补价差的以所补差价为计税依据,按规定适用税率征收契税。2.取得货币补偿重新购置房屋,各类补偿性质款项可抵减契税计税依据。取得的一处以上房地产货币补偿可累加计算;购置一处以上房屋,可分别抵减契税计税依据,抵减总额不超过货币补偿总额。如存在上述不能免征契税的情况,根据《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 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》(财税〔2016〕23号)规定执行:(一)对个人购买家庭唯一住房(家庭成员范围包括购房人、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,下同),面积为90平方米及以下的,减按1%的税率征收契税;面积为90平方米以上的,减按1.5%的税率征收契税。(二)对个人购买家庭第二套改善性住房,面积为90平方米及以下的,减按1%的税率征收契税;面积为90平方米以上的,减按2%的税率征收契税。家庭第二套改善性住房是指已拥有一套住房的家庭,购买的家庭第二套住房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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